时间:2025-05-27 07:16:53 作者:离婚后前夫继续骚扰伤害怎么办 浏览量:97459
离婚后前夫继续骚扰伤害怎么办
湖州南浔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离婚家庭筑牢“防护墙”
“他总是堵在我们家门口,不让我上班,不让女儿上学,虽然离婚了,但我们的生活没有向好……”说起这事,刘娟娟(化名)一脸愁容,泪眼婆娑。离婚后,按照之前约定,前夫王鹏(化名)可以每周探望孩子一次,但是他总以探望为由,到家里大吵大闹,甚至砸门、威胁。
离婚后仍面临持续的骚扰、侵害,“家庭暴力”的阴影在受害人心中久久挥之不去,怎么办?
前不久,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为刘娟娟及其女儿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向不当行使探望权的王鹏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联合当地派出所、妇联、心理协会等共同帮助身心受损的母女俩渡过难关。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始末。
离婚后能否申请保护令
“她说自己实在没有办法了,希望法院能帮帮她和女儿,我看得出来她很焦虑、很憔悴……”南浔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沙鋆是本案的承办法官,她回忆起第一次见到当事人刘娟娟的情景,仍然印象深刻。
刘娟娟向法院提交她和女儿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时,还提供了近百页证据材料:前夫王鹏在离婚后发送的几百条威胁信息、三次报警记录,以及女儿的心理咨询就诊记录。
接过厚厚一沓材料,沙鋆感受到了刘娟娟想要摆脱前夫纠缠骚扰的迫切心情。但摆在面前的问题是:刘娟娟和女儿究竟是不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主体?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大部分人的认知里,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当时,刘娟娟和王鹏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且分开居住,这是否意味着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沙鋆说,男女双方离婚后,依然会因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其他情感问题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而家庭暴力行为有着长期性、反复性等特征,如果简单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等标准将其排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之外,不利于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
2023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离婚后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沙鋆说,具体到本案,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关键是要对刘娟娟母女是否正遭受侵害或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进行证据认定。
深入实地调查还原真相
“举证难一直是反家暴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难题,而离婚后的家庭暴力司法认定更是难上加难。”沙鋆说,离婚后的家庭暴力常表现为跟踪、骚扰、威胁等“非典型暴力”,证据形式需要突破传统局限、突破传统家庭成员身份的束缚,更多地聚焦侵害行为的延续性、伤害后果的累积性和现实危险的紧迫性。
为全面查明事实,沙鋆来到属地派出所调取刘娟娟的报警记录,查阅后发现除了刘娟娟提供的3次离婚后的报警记录外,刘娟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4次报警记录。“根据刘娟娟所述,出于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和保护孩子的目的,当时都出具了谅解书。”沙鋆说,但是公安机关留档的刘娟娟“耳鼓膜破裂”的伤情诊断、青紫的瘀伤照片等,可以确认王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有过多次家庭暴力行为。
“有一次,她前夫一大早就来敲门,大喊大叫的,还用脚踹门,我们住边上都听得心惊胆战。”邻居说起王鹏也是频频摇头。
“本来以为离婚了就好了,没想到……我们老了也帮不上忙……”刘娟娟的父母提起此事不禁老泪纵横。
“刘娟娟的事情,社区也是知道的,有几次我们去做工作,但王鹏态度很强硬,说他是孩子的爸爸,我们也不能阻拦他行使探望权。”社区工作人员表达了他们的无奈。
经过实地调查、走访询问,结合刘娟娟提交的证据材料,沙鋆对王鹏在离婚后仍持续骚扰、威胁刘娟娟和女儿的事实已基本确认。
更让沙鋆揪心的是,刘娟娟9岁的女儿在长期目睹父亲暴力的阴影下,已经产生了一定心理障碍。
“女儿晚上经常失眠,有几次说梦话都在说‘爸爸不要打妈妈’‘爸爸妈妈不要吵架’,我听着心里真不是滋味。”刘娟娟说她已经多次带女儿去看心理医生。
“孩子说,有一次爸爸开车的时候跟妈妈吵架,一生气直接把车钥匙拔了出来,差点导致车辆失控,这让她现在对坐车还心有余悸。”沙鋆告诉记者,她在与当事人女儿交谈询问的过程中,明显能感觉到这个9岁的小女孩怕生、敏感、容易受惊。
最终,南浔法院在立案后24小时内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鹏对前妻及女儿实施暴力;禁止王鹏骚扰、跟踪前妻及女儿;禁止王鹏在前妻及女儿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前妻及女儿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法院还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步抄送当地派出所及双方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全方位保障母女俩的人身安全。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爸爸之前每次说来看我,都是跟妈妈吵架,他从来没有说过他想我。”例行回访中,孩子的话让沙鋆意识到,孩子现阶段虽然对与父亲见面存在抵触,但内心深处仍然渴望父亲的关怀。
人身安全保护令毕竟是有期限的,如果不能让王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最终仍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沙鋆决定,从家庭教育指导入手,帮助这个迷失的父亲逐渐回归应有的角色。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王鹏作为父亲在行为方式上极端、过激,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因此,南浔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随即依职权向王鹏制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为实现更好的家庭教育指导效果,法院和辖区妇联、卫健、教育等部门协同联动,积极协调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力量,为王鹏定制了一份专属“课程表”,课程内容包括教育理念和沟通方法辅导、心理干预、法治教育等。
“真正的父爱不是控制和威胁,而是尊重与守护。”经过几次“一对一”的辅导,王鹏的神情也从漫不经心到若有所思、有所触动,承诺履行探望权时会以孩子的感受为先,不再因此前的矛盾做出过激行为,进而影响孩子的成长。
“谢谢沙法官,我们现在感到很安心。”在最近的一次回访中,刘娟娟终于露出了如释重负的微笑。
沙鋆表示,从即时的人身安全保护,到长期的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体化、多层次得以体现。同时,多部门的协作配合,也彰显了行政和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南浔法院近年来一直在探索‘陪伴式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即前端重防治、审判重保护、后端重帮扶,我们希望不断延伸司法职能,与越来越多的力量协同联动,努力推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融合发力。”沙鋆向记者介绍道。
受这个案件启发,沙鋆所在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联合属地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妇联等单位,共同签署“枫桥式家事共治圈”合作备忘录,建立起家事纠纷预防、处置、救助、回访的全链条机制,推动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恶性行为早发现、早干预、早解决。
判词摘录
离婚后持续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宗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为妇女儿童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使其摆脱暴力威胁,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同时也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有助于推动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社会风尚。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姚梦珒 茹玉
来源:法治日报